近日,市政府網站公布《濟南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10日。根據《征求意見稿》,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敏感信息的,應當獲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
《征求意見稿》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等(以下簡稱數據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
《征求意見稿》所稱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指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或者數據提供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在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按規定與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簽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依法授權其在授權運營平臺對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開發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并向社會提供服務的行為。
《征求意見稿》所稱公共數據產品,是指利用授權的公共數據加工形成的產品,主要形態有數據組件、數據模型、數據核驗、數據服務、數據工具、數據報告等。
《征求意見稿》提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大數據主管部門根據社會主體的數據需求和數據提供單位申請,發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公告,明確授權方式、授權范圍、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及有關要求;申報授權運營的單位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大數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第三方專家對申報綜合授權和分級授權的單位進行綜合評審,初步確定運營單位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會同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專家對申請分領域授權的單位進行綜合評審,初步確定運營單位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綜合授權或者分級授權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與運營單位簽訂授權運營協議;分領域授權的,由數據提供單位與運營單位簽訂授權運營協議;授權運營期限屆滿,授權單位應當及時終止運營單位的公共數據使用權限,并留存相關工作日志。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運營單位名單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征求意見稿》提出,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評估機制,定期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情況進行評估。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評估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評估,不得謊報、隱匿、瞞報相關材料。評估結果不符合授權運營要求的,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運營單位改正,并暫時停止其公共數據使用權限。運營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反饋整改情況;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啟動授權運營協議中的退出機制,終止其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資格。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行“誰授權誰監管、誰運營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授權單位和運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授權運營公共數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征求意見稿》提出,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授權運營協議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完善數據安全制度,建設安全防護體系,開展技術人員崗前安全培訓,確保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全過程安全,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向他人提供公共數據,自覺接受授權單位的監督檢查,定期報告運營安全情況。